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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安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412号原告安某,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吉战堂,武陟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告安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4月16日申请撤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 判 长 索小生审 判 员 郭满红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