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公民身份号码×××396X,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8日被抓获并羁押,同年1月1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劲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08年开始,被告人陈某在雷州市xx镇xx村其家里为老板“朝文”出售私彩,并从中按约定收取回扣费。2016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在其家出售私彩时,被雷州市公安局xx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现场缴获彩票票据3本、万字表统计资料6张、记录数据的笔记本2本、人民币700元。经对现场所扣押的成��表和笔记本2本统计,被告人陈某出售私彩的总金额10195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为庄家接受私彩投注,接受投注金额101957元,并按约定收取回扣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非监禁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知错,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从2008年开始,被告人陈某在雷州市xx镇xx村其家里为老板“朝文”(另案处理)出售私彩,并从中按约定收取回扣费。2016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在其家出售私彩时,被雷州市公安局xx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现场缴获彩票票据3本、万字表统计资料6张、记录数据的笔记本2本、人民币700元。经对现场���扣押的成字表和笔记本2本统计,被告人陈某出售私彩的总金额101957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林某的证言;2、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和辨认相片;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光碟1张;6、雷州市公安局扣押、文件清单及电子数据及财物收据等;7、被告人到案经过;8、雷州市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等。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能形成证据锁环,互相印证,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为庄家接受私彩投注金额101957元,并按约定从中赚取回扣费,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调节。鉴于被告人陈某能坦白认罪,且自愿接受罚金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随案的人民币700元,是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的彩票票据3本、万字表6张、笔记本2本、系被告人犯罪所用的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销毁。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于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二、缴获随案的人民币700元,予以没收���缴国库;缴获随案的彩票票据3本、万字表6张、笔记本2本,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洪广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