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辖终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彦峰与刘桂仙、林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彦峰,刘桂仙,林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彦峰,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仙,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审被告林美霞,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上诉人郑彦峰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彦峰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原审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郑彦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刘桂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上诉人郑彦峰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未提交足以支持其上诉理由的证据,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雅典代理审判员 林 伟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昱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