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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本院在执行张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199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5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从2016年4月1日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7000元,直至案件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执216号案件的执行。日后一旦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