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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2民初387号原告胡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好,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黎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