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执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胡学礼与黄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学礼,黄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字第1546号申请执行人胡学礼,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29日,宁夏西吉县人,住西吉县,居民。被执行人黄亮,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13日,宁夏西吉县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胡学礼与黄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37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胡学礼于2015年11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50000元,诉讼费116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胡学礼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申请人黄亮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原民初字第37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立强审判员 王金龙审判员 毛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行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