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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世军与王凤斌、王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军,王淑玲,王凤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807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军,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淑玲,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凤斌,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张世军申请执行王淑玲、王凤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王淑玲、王凤斌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张世军谈话,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247286元,执行费3609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