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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史俊与张洪举、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俊,张洪举,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118号原告:史俊,男,197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洪举,男,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中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俊诉被告张洪举、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史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65.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安徽友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史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5.5万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史俊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