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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执补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虎林申请执行乔金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虎林,乔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达执补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张虎林,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乔金贵,男,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达民初字第35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乔金贵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乔金贵所有的小汽车进行了评估拍卖,因拍卖保留价过高致使第一次拍卖未能成交,现申请执行人张虎林同意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接收该小汽车,抵顶被执行人乔金贵欠申请执行人部分案件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乔金贵所有的小汽车交付申请执行人张威抵偿被执行人乔金贵欠申请执行人张虎林部分案件款。该小汽车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