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丹东自动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农安县盛德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自动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农安县盛德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553号申请执行人丹东自动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法定代表人:李忠大,董事长。被执行人农安县盛德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农安县宝塔街110号四楼。法定代表人:董立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丹东自动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4)农民初字第57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农安县盛德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无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农民初字第57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