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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增龙、张彦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龙,张彦芹,李增飞,李翠萍,李增玺,郝建英,李增宝,牟瑞莲,李增亭,赵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739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增龙。被执行人张彦芹。被执行人李增飞。被执行人李翠萍。被执行人李增玺。被执行人郝建英。被执行人李增宝。被执行人牟瑞莲。被执行人李增亭。被执行人赵永丽。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增龙、张彦芹、李增飞、李翠萍、李增玺、郝建英、李增宝、牟瑞莲、李增亭、赵永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奎开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