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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全世友申请执行王文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世友,王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全世友,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王文胜,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作出的(2013)达民初字第30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全世友与王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飞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达民初字第3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