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3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尹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3民初1388号原告: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宋双喜,滦县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农民。原告尹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海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宋双喜、被告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诉称:2010年经人介绍与被告于某相识,并于××××年××月××日去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基本没有工作过。基本生活来源全部靠原告在加油站冒着高风险,辛苦工作所得.被告身体××,智力健全却一直好吃懒做,无所事事。原告及原告家人多次劝说,被告均以过几天就去为由拖延,为此原、被告多次争吵,被告屡次不改,原告忍无可忍。原、被告结婚5年没有孩子,虽经多方医治,不见好转,也影响了夫妻感情。因此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于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是有感情的,她说的那些毛病我可以改。结婚后5年没孩子是事实,原告也怀过孕,只是孩子发育不好,做去了,以后一直没有,只是双方内分泌失调,不是真的不能生。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与相识,并于××××年××月××日去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曾经怀孕,因胎儿发育异常,做了人工流产。后一直未怀孕。原告认为被告婚后基本没有工作过,家庭基本生活全部靠原告在加油站冒着高风险,辛苦工作所得,因此二人多次争吵。庭审中经法庭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认为二人还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关系证明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生活中产生矛盾,不能正确处理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隙,但并未完全破裂。结婚5年未生育孩子,影响夫妻感情,但并未查出某一方不能生育,而且原告婚后曾经怀孕,说明双方有生育能力。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因此不应适用该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令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