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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执字第5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吕梁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吕梁市分行,刘艳,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执字第50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吕梁市分行。负责人:李学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艳。被执行人杨志强。本院在执行由本院于2015年9月4日作出的(2015)离民二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吕梁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由刘艳、杨志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该判决责令二被执行人刘艳、杨志强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吕梁市分行借款本金145990.78元及利息和罚息,案件受理费1691元。2015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吕梁市分行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向二被执行人刘艳、杨志强送达执行通知书。我院于2016年3月17日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吕梁市分行同意被执行人由刘艳、杨志强将贷款抵押的位于离石区龙凤南大街静馨家园4号楼4单元702室房屋变卖后归还贷款本息。二、被执行人由刘艳、杨志强与案外人刘爱荣(身份证号:××)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该房屋价款经本院归还申请执行人本息。三、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借款本息后将贷款抵押的全部材料交付本院。四、案件受理费1691元、执行费2237元被执行人负担。现刘爱荣将购房款交付我院以代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1670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民二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永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