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符雄波、罗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符雄波,罗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587号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伟清,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符雄波。被执行人罗琪。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执行人符雄波、罗琪计生行政处理一案中,申请人认为存在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情形,特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3执5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铁建审判员 罗曼华审判员 胡忠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