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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程金连与程华、程尧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金连,程华,程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211号申请执行人:程金连,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程华,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程尧,住长春市二道区上列当事人继承纠纷执行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程华、程尧未能按本院(2015)二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价值8049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德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