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前商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光亮涂料有限公司与刘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光亮涂料有限公司,刘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前商初字第00323号原告无锡市光亮涂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被告刘某,女,196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光亮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无锡市光亮涂料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无锡市光���涂料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钱 元人民陪审员 石红英人民陪审员 龚培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海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