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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南阳美食商贸行与邓州市岳阳楼酒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美食商贸行,邓州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第328号原告:南阳美食商贸行,地址南阳市。负责人:靳九海。被告: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美食商贸行诉被告邓州市岳阳楼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美食商贸行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美食商贸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阳美食商贸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成秀审 判 员  贺 先人民陪审员  谷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喻其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