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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文霞与张珠勇、卢伯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霞,张珠勇,卢伯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18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霞,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珠勇,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审被告卢伯祥,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上诉人张文霞因与被上诉人张珠勇、卢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5)樟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文霞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6)榕中法立费字第26号《不予司法救助通知书》,并已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送达上诉人张文霞。上诉人张文霞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文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