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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湖州凤凰街道名赫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湖州凤凰街道名赫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02民初69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钱桃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凤凰街道名赫歌厅。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投资人:李晓,该歌厅负责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湖州凤凰街道名赫歌厅(以下简称名赫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戴立新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钱桃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名赫歌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起诉称:《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20个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协会会员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收录了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5个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与上述协会会员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管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原告通过公证人员对其中的《单数》等235首歌曲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的市场秩序,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单数》等235首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3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好想好好》、《壮志在我胸》、《梦醒时分》(林忆莲)、《鬼迷心窍》、《花儿》、《NotThatShe'sGone》6首作品权利的主张。原告音集协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并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1:正版光盘封面及光盘——《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各一份。证据2:(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0号公证书、(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8059号公证书各一份。证据1-2:用于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应权利。证据3:(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3301号公证书、(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3301号【补】公证书各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名赫歌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名赫歌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1为合法出版物,证据2-3系公证机关依法作出,上述证据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件,对原告主张的证明对象具有证明效力,本院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根据《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三张专辑的内容,专辑封面及内附手册上标有包括《单数》等229首歌曲在内的作品,其中《单数》等229首作品的相应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原告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2010年11月11日,原告音集协与海蝶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2年3月6日,原告音集协与滚石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上述2家公司分别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给原告音集协管理,其中包括涉诉的《单数》等229首作品。合同约定原告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该批作品遭受侵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关于合同期限,原告音集协与海蝶公司约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日权利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原告音集协与滚石公司约定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日权利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5年4月28日,根据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会同其委托代理人毛建丽来到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太湖路332-6号的锦乐宫娱乐会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办理消费手续后进入608包厢进行消费。公证人员对店招及包厢现状进行拍照。随后,毛建丽使用该包厢内的点歌设备点播了包括《单数》等229首涉诉作品在内的多首歌曲,并使用摄像机对上述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摄像。消费结束后,毛建丽取得该店出具的金额为2700元、发票号码为00181489的发票一张,其上加盖有“湖州凤凰街道名赫歌厅专用章”。同年6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3301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过程由公证人员现场监督;所附歌单确为现场点播歌曲;所附发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系现场取证过程中所得;所附照片打印件系现场所拍,与实际情况相符;所附光盘所储存的内容确系保全现场取得的摄像资料复制后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2016年3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作出(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3301号【补】公证书,将(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3301号公证书中所载明的“湖州市太湖路332-6号”更正为“湖州市太湖路322号”。通过播放原告主张著作权的三张专辑中的相关作品与(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3301号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进行比对,公证点播的《单数》等229首涉诉作品均与原告所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相对应部分构成相同。庭审中,原告音集协明确其主张的作品类型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侵犯了其对涉诉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另查明,被告名赫歌厅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3年1月28日,投资人为李晓,经营范围为KTV(51间)。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出版物光盘中的《单数》等229首音乐电视作品均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创作活动,在一定介质上制成一系列有伴音的相关画面,凝聚了编剧、导演、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合成等一系列创造性劳动,包含了制作者的智力创作,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求,故本院认定上述作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应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作品或者在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交的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外包装盒及手册内页对于涉诉音乐电视作品均有相应的权利人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单数》等229首涉诉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应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海蝶公司。因原告已分别与著作权人滚石公司、海蝶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合同均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信托管理涉诉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相关权利,其诉讼主体适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被告名赫歌厅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卡拉OK营业场所内,以点播设备向不特定消费者公开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且未支付报酬,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且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请求法院以法定赔偿方式作为本案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故本院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费标准,综合考虑涉诉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和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结合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州凤凰街道名赫歌厅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单数》等229首涉诉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作品清单详见本判决书附页);二、被告湖州凤凰街道名赫歌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92745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8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857元,被告湖州凤凰街道名赫歌厅负担17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戴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柴 赟书 记 员 史菊芳附:涉诉作品清单《单数》、《SuperSunshine》、《Superman》、《掌纹》、《刮目相看》、《世界唯一的你》、《天使忌妒的生活》、《3-7-20-1》、《BABABA》、《爱拼才会赢》、《失乐园》、《IBelieve》、《彩虹》、《救你》、《情人》、《要求》、《独领风骚》、《无心伤害》、《她总在某一个地方》、《还是会寂寞》、《躺在你的衣柜》、《约定》、《城市蓝天》、《爱我久久》、《我是你的小小狗》、《我要为你唱首歌》、《我在不远处等你》、《情关》、《梦醒时分》(陈淑桦)、《一生守候》、《聪明糊涂心》、《明明白白我的心》、《这样爱你对不对》、《爱的初体验》、《爱我别走》、《分手吧》、《改变》、《干妹妹》、《很难》、《两手空空》、《路口》、《秘密》、《讨厌夏天》、《我想要的感觉》、《想太多》、《小宇》、《再见》、《自由》、《思念是一种病》、《狠不下心》、《海浪》、《那么爱你为什么》、《你怎么舍得我难过》、《谁能让时间倒转》、《明天我要嫁给你》、《爱一个人恨一个人》、《舍不得把眼睛睁开》、《得意的笑》、《爱江山更爱美人》、《自由》、《ByeBye》、《爱错》、《童年》、《成全》、《后来》、《候鸟》、《收获》、《到处乱走》、《打了一把钥匙给你》、《Love》、《关于你的歌》、《手放开》、《眼底星空》、《远走高飞》、《红太阳》、《飞翔》、《铿锵玫瑰》、《伤痕》、《听说爱情回来过》、《为你我受冷风吹》、《夜太黑》、《我心仍在》、《ISwear》、《凡人歌》、《寂寞难耐》、《生命中的精灵》、《希望》、《爱情》、《电台情歌》、《忽然之间》、《寂寞的恋人啊》、《没时间》、《双城故事》、《阴天》、《爱情有什么道理》、《爱情真伟大》、《北极光》、《盛夏的果实》、《真的吗》、《坚强的理由》、《爱的路上只有我和你》、《春天花会开》、《一个男人的眼泪》、《对面的女孩看过来》(阿牛[陈庆祥])、《这样也好》、《IFeelGood》、《对面的女孩看过来》(任贤齐)、《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心太软》、《依靠》、《再出发》、《浪花一朵朵》、《我是一只小小鸟》、《那一年,这一天》、《黄色月亮》、《被动》、《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爱上你给的痛》、《割爱》、《不确定》、《看见快乐对我笑》、《新不了情》、《夜照亮了夜》、《听你说》、《在我生命中的每一天》、《恋爱ING》、《时光机》、《知足》、《爱情万岁》、《纯真》、《憨人》、《好不好》、《候鸟》、《罗密欧与茱丽叶》、《明白》、《能不能不要说》、《人生海海》、《温柔》、《相信》、《心中无别人》、《永远的永远》、《有你的将来》、《终结孤单》、《门没锁》、《疼你的责任》、《飞鸟与鱼》、《梦田》、《橄榄树》、《飘洋过海来看你》、《水晶》、《我不想一个人》、《花心》、《求婚》、《刀剑如梦》、《摆渡人的歌》、《不愿一个人》、《其实不想走》、《亲亲我的宝贝》、《明天我要嫁给你》、《让我欢喜让我忧》、《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有没有一首歌会让你想起我》、《在云端》、《别傻了》、《最近比较烦》、《爱的城堡》、《梁山伯与朱丽叶》、《我给的爱》、《星星堆满天》、《作伴》、《怪你过份美丽》、《FromNowOn》、《深情相拥》、《多心》、《朋友》、《掌心》、《胡思乱想》、《领悟》、《遗忘》、《彩虹》、《冷酷到底》、《最美》、《OpenUp》、《回家》、《勇敢一点》、《我终于失去了你》、《美丽的花蝴蝶》、《心爱妹妹的眼睛》、《你知道我在等你吗》、《为什么你背着我爱别人》、《最浪漫的事》、《期待你的爱》、《被风吹过的夏天》、《曹操》、《西界》、《小酒窝》、《豆浆油条》、《背对背拥抱》、《不潮不用花钱》、《莎士比亚的天份》、《害怕》、《加油》、《江南》、《距离》、《精灵》、《美人鱼》、《天使心》、《突然累了》、《熟能生巧》、《只对你说》、《完美新世界》、《无尽的思念》、《妈妈的娜鲁娃》、《真材实料的我》、《她说》、《原来》、《爱情YOGURT》、《表达爱》、《波间带》、《我还想她》、《爱笑的眼睛》、《一个又一个》、《大男人?小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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