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3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关成会与张应驰、宋艳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成会,张应驰,宋艳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523民初461号原告关成会,男。被告张应驰,男。被告宋艳莹(被告张应驰妻子)。(未到庭)。原告关成会诉被告张应驰、宋艳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成会、被告张应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艳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成会诉称:2014年2月27日,二被告为做生意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为2分钱,借款期限为1年,同时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1份。2014年9月27日结息70000元已给付;二被告于2015年2月给付原告本金50000元;2016年2月21日给付原告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张应驰、宋艳莹承认原告关成会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二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应驰、宋艳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关成会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员宋书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