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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省华、郭国亮与王军领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省华,郭国亮,王军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383号原告陈省华,男,住柘城县。原告郭国亮,男,住柘城县。原告陈省华、郭国亮委托代理人刘中光,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领,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郭东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省华、郭国亮诉被告王军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省华、郭国亮于2016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省华、郭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陈省华、郭国亮负担。审 判 长  张凤祥审 判 员  刘文亮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邢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