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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雷惠仁与雷会义继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惠仁,雷会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6民初170号原告雷惠仁,男,1950年4月6日生,汉族,汉族。被告雷会义(又名雷惠义),男,1952年2月28日生,汉族。原告雷惠仁与被告雷会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惠仁与被告雷会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惠仁诉称:原告之父生前有旧窑一孔,后在旧窑洞上方另修建三孔新窑洞(约55年前修建,无窑房证),由原告居住一孔、被告居住一孔、父母居住一孔,原告的三弟居住原旧窑。32年前,被告娶妻成家,不尽赡养义务。35年前,原告的父亲去世(未立遗嘱、未立分产契约),被告不念及父母养育之恩,霸占了原父母居住的窑洞,致母亲随三弟生活,由原告与三弟赡养。2013年原告的母亲去世(未立遗嘱、未立分产契约),被告全家无人披麻戴孝,被告更不分担下葬费用,完全由原告与三弟承担。事后,原告的三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窑洞,被告未尽赡养义务,据此原告涉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判令被告返还应由原告继承的全部财产,即所有遗产中的三孔窑洞。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雷会义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1983年,被告娶妻,因女方要求要两孔窑洞,二位老人答应给两孔窑洞才得以结婚,被告夫妻成亲后,一直居住了三十多年。老人在世时,原告什么话也不说,现在提出不合常理的条件,属强词夺理。母亲在世时,兄弟三人互相轮流赡养,因三兄弟之间不和睦,母亲有些收入害怕被告知道,不但不让被告照料,也不让其他儿女照料,母亲只得在三弟家居住。2013年母亲去世未立分产契约属实,被告一直以原来方式居住,这么多年原告一直没有异议,突然提出异议,称被告霸占老人窑洞不是事实。据此,被告认为原告说辞不实,法院应依法维护被告的权益。被告雷会义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与原、被告的同胞兄弟雷惠礼谈话笔录一份,雷惠礼证明原、被告的父亲在生前因被告结婚,女方要两孔窑洞,当时原告不在家,雷惠礼同意放弃共有的一孔窑洞的份额,让被告结婚,其父亲也同意了,就将新修的三孔窑洞中的两孔分给被告,管理占用至今三十多年。原、被告的父亲去世后,在雷惠礼的主持下,雷惠礼分的下面老窑洞一孔,上面三孔窑洞原告分的一孔,被告分的两孔(也就是被告现在占用的两孔窑洞),院里的洋槐树归原告所有,自己分了几棵枣树,事后,被告反悔。由于被告对其母亲未尽赡养义务,母亲去世后被告也未支付过丧葬费且被告的妻儿未参加母亲葬礼。经庭审质证,原告雷惠仁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被告认为关于老人赡养问题,被告也给老人生活费、粮食,平时也帮母亲干其他活,但是尽赡养义务是雷惠礼赡养的多,被告母亲去世没有给丧葬费,因为已经准备好了3000元,结果被告因为原来的事情跟老婆怄气,所以就没出这个钱。洋槐树靠被告这边了,老人认为是原告是长子,应当给原告,经协商这个洋槐树给被告了,再未给被告分其他树木,其他没有异议。本院对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作如下认定:本院调取的“2016年3月15日本院与雷惠礼谈话笔录一份”中的部分内容,即“原、被告的父亲在生前将新修的三孔窑洞中的两孔分给被告,且被告居住了三十多年”的事实,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系亲兄弟,双方的父亲生前修建三孔新窑洞。1983年,由于被告结婚时,女方提出要求要两孔窑洞,故其父亲答应分给被告两孔窑洞用于被告婚后居住,被告夫妻一直占用两孔窑洞至今,已占用三十多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原告诉求继承的三孔窑洞,其中被告占用的两孔窑洞系其结婚时,其父亲分给被告用于婚后居住的,原、被告的父亲生前已对该两孔窑洞进行处分,所以不属于遗产,故对原告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惠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雷惠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建飞代理审判员  田王帅人民陪审员  张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梓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