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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子洲县伟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子洲县伟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81号申请执行人子洲县伟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子洲县苗家坪镇。法定代表人杜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X,男,系该公司厂长。被执行人李X,男,1977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横山县。本院在执行子洲县伟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子洲县伟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部分欠款8.6万元;向子洲县伟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迟延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从2016年1月16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申请执行费1190元。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X与2016年8月1日前给付5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付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姬文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宝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