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任逸诉被告郭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郭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363号原告任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郭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103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海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