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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任逸诉被告郭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郭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363号原告任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郭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103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海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