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段淑秀与青岛万福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淑秀,青岛万福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民初364号原告段淑秀。委托代理人段春文。长。被告青岛万福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崂山一路97号。法定代表人成耆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华东,山东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俊慧,山东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原告段淑秀与被告青岛万福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段春文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史华东、纪俊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已在青岛万福服装有限公司工作到退休年龄,我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支付养老补助费14536.80元,但是被告公司拒绝支付。为此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4536.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次性养老补助让被告全部承担不合理,应该根据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年限,占总工作年限的比例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经审理查明,原告2008年8月6日到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1990年9月21日,原告生育一男孩。1990年12月18日即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原告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被告于2015年9月为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2015年12月15日,原告向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14536.80元。该仲裁委经审查,因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14536.80元,2015年12月15日上午9时庭审时原告未到庭,仲裁委按规定已视为原告撤回仲裁申请。原告当天再次申请,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14536.80元。仲裁委当天作出[2015]即劳人仲定字第193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辩论记录在案,有原告提交的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即劳人仲定字第193号仲裁决定书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原告响应国家号召,自愿生育一个子女,应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原告系被告公司职工,被告2015年9月为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被告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按照2014年度青岛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8453元的30%支付原告一次性养老补助14535.9元(48453元×30%)。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14536.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14535.90元。综上,依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万福服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段淑秀一次性养老补助14535.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青岛万福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先辉审 判 员 唐凤辉人民陪审员 李俊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彩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