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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魏晓莉、武汉市玉光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魏晓莉,武汉市玉光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201号之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文行赤,行长。委托代理人费雪峰、林军,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魏晓莉。被告武汉市玉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四美塘2号。法定代表人蔡玉枝。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魏晓莉、武汉市玉光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155元、保全费500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计1323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劲松人民陪审员  梅香兰人民陪审员  李凤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