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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费执字第14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家彬与王海刚、王发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彬,王海刚,王发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执字第1483-6号申请执行人刘家彬,居民。被执行人王海刚,居民。被执行人王发盈,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家彬与被执行人王海刚、王发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费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因案情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海刚、王发盈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万元的冻结或相应的收入46万元的扣留(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运绪审判员  霍雁军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玉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