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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宋建军与王志江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军,王志江,黑龙江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保21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军,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志江,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申请执行人宋建军与被执行人王志江、黑龙江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04民初485-1、485-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4月5日立案,于2016年4月6日开始实施财产保全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现已实施完毕。执行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宋建军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示范新区37栋1号门市(产权证号:开国000388**)、香坊区和平路115号四季上东二期15栋3单元19层2号房屋(产权证号:14010784**)两套房产进行查封并冻结房产档案。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松北区盛世家园一期14栋1单元1102室、1101室、1001室;12栋1单元502室、402室;11栋1单元1301室、1402室房产实施了查封并冻结房产档案。经执行,担保财产及被保全财产已于2016年4月15日依法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实施完毕,案件符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现的法定结案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04民初485-1、485-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冲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