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民初字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安福县市场服务中心与彭莲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福县市场服务中心,彭莲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字563号原告安福县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大市场路2号。法定代理人彭更生,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桂雄,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莲英,女,年龄不详,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个体户,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福县市场服务中心与被告彭莲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福县市场服务中心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福县市场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福县市场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安福县市场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邹光伟审 判 员 姚晓黎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露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