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民特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武航宇申请宣告武健、孙瑀晗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航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梨民特字第53号申请人武航宇,男,200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儿童。监护人:吕淑梅,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系申请人外祖母。申请人要求宣告武健、孙瑀晗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武航宇诉称:被申请人武健、孙瑀晗系申请人武航宇的父母,申请人的父亲武健于2010年3月离家出走,母亲孙瑀晗于2010年5月离家出走,将其扔至外祖母家,由其外祖母抚养,被申请人武健、孙瑀晗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法定失踪期限。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武健、孙瑀晗为失踪人。经查:武健,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20322198608149279,经梨树镇树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梨树县公安局树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证实,被申请人武健于2010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无联系,现下落不明;孙瑀晗(孙月),女,汉族,身份证号:220322198405159063,经梨树镇树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梨树县公安局树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证实,被申请人孙瑀晗于2010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无联系,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15日在北方法制报上发出寻找武健、孙瑀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武健、孙瑀晗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武健、孙瑀晗于2010年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经家人四处查找没有音信。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局派出所已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且法院发出的寻找武健、孙瑀晗的公告期间已届满,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武健、孙瑀晗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德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