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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4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德均与被执行人徐茂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均,徐茂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4053号申请人王德均,男,汉族,1966年9月24日生。被执行人徐茂政,男,汉族,1968年2月19日生。申请人王德均与被执行人徐茂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3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徐茂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德均剩余工程款3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徐茂政名下无房产、有银行存款3000元,本院进行了扣划,并已拨付申请人。徐茂政名下还有苏A×××××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进行了轮候查封。徐茂政已下落不明,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3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仇正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天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