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仃娟与刘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仃娟,刘瑞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926号原告:吴仃娟。委托代理人:姚少伟,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瑞杰。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仃娟诉被告刘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先由审判员万兆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少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