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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仃娟与刘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仃娟,刘瑞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926号原告:吴仃娟。委托代理人:姚少伟,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瑞杰。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仃娟诉被告刘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先由审判员万兆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少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