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字第9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传涛与郭晶、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涛,郭晶,李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字第926-1号原告李传涛。被告郭晶。被告李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涛诉被告郭晶、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李丽华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700号裕强花园X号楼的房产【潍房权证寒亭字第号】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应当依法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丽华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700号裕强花园X号楼的房产【潍房权证寒亭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士群审判员 高凤英审判员 苗 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婧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