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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民初字第9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传涛与郭晶、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涛,郭晶,李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字第926-1号原告李传涛。被告郭晶。被告李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涛诉被告郭晶、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李丽华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700号裕强花园X号楼的房产【潍房权证寒亭字第号】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应当依法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丽华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700号裕强花园X号楼的房产【潍房权证寒亭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士群审判员  高凤英审判员  苗 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婧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