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史建贵与陶玲、刘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建贵,陶玲,刘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930号申请执行人史建贵,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被执行人陶玲,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号。被执行人刘文祥,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1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陶玲、刘文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陶玲、刘文祥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62384元(其中执行标的61561元、执行费82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