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91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南京泽宝科技有限公司与镇江京鹏安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泽宝科技有限公司,镇江京鹏安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806号原告南京泽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王子楼西108号A2幢116室。法定代表人吴本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振宇,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京鹏安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区潘宗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泽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京鹏安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泽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京鹏安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南京泽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伟书 记 员 王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