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亚娟诉被告刘丽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娟,刘丽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2039号原告王亚娟,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刘丽会,女,28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娟诉被告刘丽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娟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娟因主体不适格,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亚娟负担。审判员 温禄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志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