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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辖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文忠与福建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忠,福建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闽01民辖终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忠,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写字楼)15-17层。法定代表人施凡,总经理。上诉人陈文忠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文忠上诉称: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存在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上诉人陈文忠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福建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的一审起诉状及相关起诉证据表明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房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原审法院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陈文忠的上诉主张没有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魏 博代理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