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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3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与吕凤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吕凤香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3356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责人陈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泓磊,公司员工。被告吕凤香。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义乌公司”)诉被告吕凤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吕凤香支付原告太平财险义乌公司垫付的保险金3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杨飞雄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平财险义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泓磊、被告吕凤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7月22日13时58分许,义乌市下王3区31栋3单元楼下,孟国强的轿车被楼顶掉落的玻璃砸破。经民警查看现场,确认掉落的玻璃系下王3区31栋3单元5楼楼顶的阳光棚玻璃碎裂掉落。义乌市江东街道下王3区31栋3单元5楼系吕凤香居住使用。事故车辆车损经太平财险义乌公司评估为3000元。孟国强依据保险合同要求原告太平财险义乌公司赔偿,并在太平财险义乌公司赔付保险金后将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太平财险义乌公司。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根据被告在事故发生地点贴有禁止停车告知,尽到了部分提示义务等本案实际情况,综上,本案损失由双方分担,本院确定被告吕凤香承担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凤香赔偿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凤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杨飞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翠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