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鲁执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海涛与贺其乐图、额尔敦宝力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涛,贺其乐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223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涛,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贺其乐图,男,蒙古族,教师。本院对王海涛诉贺其乐图、额尔敦宝力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26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徐建国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其乐图在阿鲁科尔沁旗信用合作联社第二分社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利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