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终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潍坊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建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帝景置业有限公司,张建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4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宝昌路1780号。诉讼代表人潍坊帝景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山东新华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尹明英,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和,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姚志远,昌乐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人王梦旭,昌乐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潍坊帝景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薛培忠代理审判员 贾元胜代理审判员 李金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