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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2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国鉴与王新军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鉴,王新军,李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975号申请执行人赵国鉴,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王新军,男,35岁,汉族,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李铁军,男,44岁,汉族,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申请执行人赵国鉴依据(2015)农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新军、李铁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无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农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