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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胡志凯盗窃罪一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志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京0101刑更4号罪犯胡志凯,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县;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14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4日本院作出了(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罪犯胡志凯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经查,罪犯胡志凯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胡志凯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