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922-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22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康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康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922-943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念,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国康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法定代表人杨华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满江,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启媛,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国康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后,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12.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喻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