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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刑终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攀、高昌伟、XX犯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攀,高昌伟,X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279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攀,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高昌伟,男,1977年6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XX,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眉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攀、高昌伟、X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川0115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昌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张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攀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攀撤回上诉。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刑初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查 理代理审判员 傅 超代理审判员 李抒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