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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黑鸡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黑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355号申请人韩黑鸡,又名韩玉芳,女,生于1952年10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负责人杨红强,经理。申请人韩黑鸡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载明: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赔偿原告韩玉芳各项经济损失3320.72元。现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该笔款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眉县支公司已自动履行,申请人韩黑鸡亦领取完毕,现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保军代理审判员  张莉琼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思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