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5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龙梅与支振委、张营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梅,支振委,张营安,杨保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786号原告:李龙梅,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被告:支振委,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被告:张营安,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被告:杨保良,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梅诉被告支振委、张营安、杨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梅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诉讼请求标的额从15万元变更为1万元,后又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龙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龙梅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