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惠兴勇等与烟台开发区亲密爱人婚纱影楼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兴勇,高雪莲,烟台开发区亲密爱人婚纱影楼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334号原告惠兴勇,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原告高雪莲,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烟台开发区亲密爱人婚纱影楼,经营场所烟台开发区新世纪公寓*座23B大花坛东北角。经营者杨文廷,经理。委托代理人柳向东,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兴勇、高雪莲与被告烟台开发区亲密爱人婚纱影楼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兴勇、高雪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惠兴勇、高雪莲负担。审判员 张建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诗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