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6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淑建与徐方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袁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680-1号申请人:徐袁氏,女,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徐淑建与被告徐方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2016年4月15徐袁氏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徐袁氏称,与原告徐淑建是夫妻关系,原告徐淑建因病于2016年4月2日去世,徐袁氏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继续诉讼的权利,因此,申请要求参加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徐袁氏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袁氏替代徐淑建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徐淑建退出诉讼。审判长 杨德山审判员 谷家俊审判员 黄德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