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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1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化水与邢道华、宫翠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化水,邢道华,宫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1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王化水,农民。被执行人邢道华,农民。被执行人宫翠花,农民。本院在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3)惠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人王化水与被执行人邢道华、宫翠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3)惠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强审 判 员  刘庆峰人民陪审员  马云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军 来源: